安徽至开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海鹏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至开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709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海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50号杏花国际广场A-办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42292(1-1)。
法定代表人:吴海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至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朱巷东路东方商业街北3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JBP4N(1-1)。
法定代表人:杨成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海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至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1)皖01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至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5510元;或扣留、提取其尚未支取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逍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