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至开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至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6585号
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方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至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至开建设有限公司、彭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