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晨达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晨达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若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2002民初5905号
原告:成都市晨达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裕路130号1栋1单元22楼2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009290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若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静苑小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3094962948。
法定代表人:杨祥。
原告成都市晨达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若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凌小薇
人民陪审员*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