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一鸣加油站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350号
申请人:济宁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东城区青年路西侧文峰路北侧华辰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9FJF7J。
法定代表人:寻霄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乡县一鸣加油站,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化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33453896X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
申请人济宁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各一宗,保全价值110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金乡县西侧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处分,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金乡县西侧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金国用(2014)第2××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宗土地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处分,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一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素焕
书 记 员  张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