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民初183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文,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04RXC,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状元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张德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三人:覃春,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第三人: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8029505699,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尚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省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注册号×××11,住所地:巴,住所地:巴中市江北大街胡家巷馨园小区临街**>
法定代表人:唐雪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籽辰,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覃春、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26元,减半收取10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荣兵
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