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81民初1768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均,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2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中
住所:万源市太平镇状元村三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文
书 记 员 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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