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3557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献国,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紫薇东路95号附2号2层。
法定代表人:周荣华。
原告***与被告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
审 判 长 田 蕊
人民陪审员 唐 敏
人民陪审员 李明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