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大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三清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吴文海。
被执行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95号附2号2层。
法定代表人周荣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元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2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支付水泥款181200元及利息,受理费2062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广元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申请执行人广元大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被执行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勇
审判员 邵雄
审判员 向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