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财保18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人:***,女,生于1965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申请人***之妻。
被申请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薇东路**附****。
法定代表人:李正猛。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聚宝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四川基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聚宝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0万元。扣留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拖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德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