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财保59号 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出口加工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阳安路与龙江路交叉口东60米。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账号:4300********内的银行存款1138903元。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账号:4300********内的银行存款113890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