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某中心小学、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9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江**瑶族自治县***中心小学。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镇***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76071679XE。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小学校长。 被告: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东江温泉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3385697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道具××××办事处北门社区。 原告***与被告江**瑶族自治县***中心小学、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判决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