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9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江**瑶族自治县***中心小学。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镇***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76071679XE。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小学校长。
被告: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东江温泉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3385697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道具××××办事处北门社区。
原告***与被告江**瑶族自治县***中心小学、郴州鑫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判决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