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729民初127号
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砖店镇大宋庄村委鲤鱼沟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7672818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增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金马钢材市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4952394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增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被告河南增辉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交付钢板6.269吨义务,请求被告返还货款对应的合同价款4200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增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辉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钢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增辉公司采购钢板20.385吨,合同价款为136579.5元。其中我方已于2018年9月10日将十万元预付款支付给被告增辉公司,但截至到目前为止,实际上被告增辉公司只配送给我方8.656吨货物,其价值为57995.2元,剩余6.269吨货物仍未履行交付义务(货物对应的价款为42004.8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增辉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支付未交付钢材对应的合同价款35000元,于2019年6月5日以前履行清结。被告河南增辉商贸有限公司同意。
二、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河南增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