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盛大荣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3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蔡县砖店镇大宋庄村委鲤鱼沟西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盛大荣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层D-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盛大荣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9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时锐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