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9民初4839号
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蔡县砖店镇大宋庄村委鲤鱼沟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767***18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增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金马钢材市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4952394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增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