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1民初232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