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729民初1897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蔡县砖店镇大宋庄村委鲤鱼沟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7672818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未来,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歌,女,汉族,1993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飘飘,女,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齐老乡街西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6054705890D。
法定代表人:祁法勇,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2625.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任职于售后部。2017年1月28日公司指派原告去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处检查销售的沼气设备的运转情况,28日中午到达后原告在检查过程中沼气发生泄露并爆炸。随即被告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将原告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后又转院到驻马店市159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医疗费结清。其他赔偿协商未果。为此起诉,请求判决。
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休假期间未通知公司为了提成自己外出维修,非工作时间、工作派遣,造成事故受伤,应为自己单方面行为造成损害负责;2、在公司强调安全生产时,原告**屡次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我方向原告违反公司制度造成经济损失主张责任;3、我公司对原告自己的重大过错甚至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应承担责任,也不应赔偿或补偿,原告自身应责任自负;4、即使根据《侵权责任法》我公司需要给予原告一定补偿,我公司也已经给出超过责任范围的经济补偿,此时原告仍无理主张赔偿,索要更多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于法无依。
被告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农村废弃物处理设备、沼气设备等方面的企业。原告**系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1月28日原告去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处检查销售的沼气设备的运转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沼气发生泄露并爆炸,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被告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送到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后又转院到驻马店市159医院接受治疗,住院47天,经驻马店市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所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驻申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12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供参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2625.40元。另查明,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18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他有关书证予以证明,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原告作为工作人员,应当预见到在检查设备工作的风险,因疏于防范或过分自信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赔偿责任酌定为原告损失的70%。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数额及标准以本院审理查明的为准;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酌定为500元。
故原告要求被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本院予以支持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残疾赔偿金12719.18×20年×10%=2543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940元、护理费12719.18÷365×47天=1637.81元、误工费12719.18÷365×47天=1637.81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32363.98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为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2363.98元的70%即22654.79元。
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原告**负担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秦平天
人民陪审员余浩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