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9民初1897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豹,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蔡县砖店镇大宋庄村委鲤鱼沟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7672818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未来,男,汉族,974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歌,女,汉族,1993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飘飘,女,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齐老乡街西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6054705890D。
法定代表人:祁法勇,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河南未来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永远牧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秦平天
人民陪审员余浩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