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蔚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七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小兵。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卓正实业有限公司已自行协商处理且履行完毕。现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