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6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委托代理人:***,蔚县博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七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小兵,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旺诉被告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