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3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358号。
法定代表人:燕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