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执恢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3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23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昊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246。
法定代表人:韩旭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下***50米。
法定代表人:韩旭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
负责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昊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鸿源置业有限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6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委会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2)怀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上述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案终结后,待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