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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监4号 监督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河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3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2358号。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原审被告:昊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246。 法定代表人:韩旭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下***50米。 法定代表人:韩旭明,总经理。 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西岸东方名苑会议中心龙光沙滩办公区106室。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河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昊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怀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民监〔2022〕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本院(2012)怀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中有租金及中介费等重复支付,确有错误,且本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原审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判组织的组成确有不当,且原审案件标的额超出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未移送,原审程序亦存在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此外,(2012)怀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河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2)**字第01318号执行案件。2020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出具《关于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理债权债务的说明》,载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为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下文简称“华联公司”)出资人,同意注销华联公司,华联公司职工工资及税款已结清,于2020年9月24日在《中国经济导报》公示清算组信息并进行债权人公告。债权债务未尽事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负责”。2021年6月3日,河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2021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6执异128号执行裁定,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为(2012)**字第013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依法注销,本案亦应追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为本案被告。 综上,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黎 奇 书 记 员 彭 丹 书 记 员 车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