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6民初330号
原告:***,男,***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委托代理人:***,蔚县博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七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小兵,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旺诉被告河北卓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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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