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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2137号
原告:台州市晟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25536700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宛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黄岩区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汪立新,村委会主任。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03MF8307538W。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汪立新。
原告台州市晟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宇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里铺村委会)、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十里铺经合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月华、被告十里铺村委会及十里铺经合社的法定代表人汪立新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晟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十里铺村委会、十里铺经合社支付工程款182894元,及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通过招投标,承建十里铺村的《黄岩区南城街道梁家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现已按约完成该项目。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十里铺村委会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的黄岩区南城街道梁家桥危桥改造工程(连接线),增以下内容:1、增加M7.5浆砌片石小矮墙71.03立方米;2、新增18CM水泥混凝土道路660.1平方米;3、检查井升高6座,雨水口升高15座,水表箱升高14座。一、质量要求,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图纸,以及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原合同;二、补充价款:人民币206866元,三、结算方法:根据台州市黄岩区东区建设指挥部合同及招标文件精神,工程量以实际签证及竣工图按实结算,套用相应定额、费率、材料价格等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信息价同比中标价下浮结算。四、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五、施工工期30天等内容。”2020年7月27日,该连接线工程项目经浙江新诚信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信公司)工程结算审核,审定价为191827元。原告减去被告十里铺村委会支付的部分材料费后确认工程款为182894元。原告向被告催讨该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十里铺村委会、十里铺经合社答辩:1、工程量出入太大,后委托法院进行重新鉴定,双方签字确认;2、工程质量不合格,通知原告过来维修,至今没有维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起诉前,经被告委托,新诚信公司出具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编号为新诚信审(2020)025号]。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律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人公司)出具了一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号为浙律人鉴(2021)第007号]。两份意见书对工程结算价计算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但律人公司针对[浙律人鉴(2021)第007号]鉴定意见书发出征询意见函,原告并未对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标准提出反馈意见。庭审中,原告也表示认可除隐蔽工程和误工损失费之外的鉴定结果,视为其认可[浙律人鉴(2021)第007号]鉴定意见书的工程结算价计算标准。因此,本院认可[浙律人鉴(2021)第007号]鉴定意见书的工程结算价计算标准。2、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原告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载明误工损失为11880元,十里铺村原村委会主任陈敏在“建设单位代表”一栏中签字,该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因此,本院对于《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载明的误工损失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8日,被告十里铺村委会作为招标人,向原告晟宇公司发送一份《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招标项目为黄岩区南城街道梁家桥危桥改造工程,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内容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预算书所包含的所有工程,中标人为晟宇公司等内容。”后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十里铺村委会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的黄岩区南城街道梁家桥危桥改造工程,现增以下内容:1、增加M7.5浆砌片石小矮墙71.03立方米;2、新增18CM水泥混凝土道路660.1平方米;3、检查井升高6座,雨水口升高15座,水表箱升高14座。一、质量要求,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图纸,以及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原合同;二、补充价款:人民币206866元;三、结算方法:根据台州市黄岩区东区建设指挥部合同及招标文件精神,工程量以实际签证及竣工图按实结算,套用相应定额,费率、材料价格等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信息价同比中标价下浮结算;四、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五、施工工期30天。”后双方为《补充协议合同》涉及工程的造价发生争议。
经被告十里铺村委会委托,新诚信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编号为新诚信审(2020)025号],审定原告承建的黄岩区南城街道梁家桥危桥改造工程(连接线)的工程结算造价总额为191827元。
2021年1月25日,原告就本纠纷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浙1003民诉前调447号。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律人公司出具了一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号为浙律人鉴(2021)第007号],鉴定意见书载明:“申请人为十里铺村委会、十里铺经合社,被申请人为晟宇公司。鉴定范围为对黄岩区南城街道梁家桥危桥改造工程(连接线)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被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回复意见提出东西侧、西侧北边、西侧南边、东侧北边等靠村民住宅边用片石浆砌、东侧南边靠村民住宅边部分用片石,部分用砖头,我司在现场勘验时未见,被申请人现场描述为隐蔽工程,申请人描述无此挡墙,我司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也无法计算工程量,故本次鉴定造价未予计算……被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回复意见提出误工补偿费11880元,我方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上述费用是否已发生以及是否归属于本工程,同时该费用不属于本次造价鉴定范畴,故本次鉴定不予计入。鉴定意见为黄岩区南城街道梁家桥危桥改造工程(连接线)鉴定造价为94356元……”
另查明,2020年8月5日,十里铺村原村委会主任陈敏在原告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签字确认误工损失为118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隐蔽工程和误工损失费是否存在。原告主张工程的东西侧、西侧北边、西侧南边、东侧北边等靠村民住宅边存在隐蔽工程。被告抗辩该隐蔽工程不存在,律人公司经现场勘验时未见,本院认为,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原告主张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已在第一次鉴定时交到新诚信公司,但新诚信公司在鉴定意见书中并未就隐蔽工程的情况予以说明,原告也未提供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的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隐蔽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损失费1188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20年10月2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是106236元(94356元+11880元),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晟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2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623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台州市晟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7元,由原告台州市晟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2元,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425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台州市晟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41元,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24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梦
人民陪审员陈法明
人民陪审员牟善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巍
代理书记员郏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