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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139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晟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25536700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5754630XC,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社区西街50、52号1-2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佳莹,系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晟宇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