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日成达科衡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182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日成达科衡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黄合岭村黄合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日成达科衡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日成达科衡器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配件:防松块(规格型号ZSB2.0/34-02)248个(24元/个)、称重传感器(规格型号:QSNB-A-30t)62只(1850元/只)、内六角平端紧定螺钉(规格型号:M12*16镀锌)248条(0.5元/条)、外六角螺栓8.8s(规格型号:M12*40镀锌)248条(1元/条)、螺母(规格型号:M12镀锌)248条(0.3元/条)、内六角螺栓12.9s(规格型号:M24*80镀锌)248条(15元/条)、弹垫(规格型号:f24镀锌)248条(0.5元/条)、桥式称重传感器(规格型号:WZ-A-40t线长20米)64只(450元/只)、传感器压头(规格型号:WZ-A-40t)80只(10元/只)、铭牌31块(3.5元/块),如不能返还,赔偿相应价款154650.9元,支付违约金328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97元及执行费。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日成达科衡器设备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储恒科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返还防松块(规格型号ZSB2.0/34-02)235个(24元/个)、称重传感器(规格型号:QSNB-A-30t)62只(1850元/只)、内六角平端紧定螺钉(规格型号:M12*16镀锌)248条(0.5元/条)、外六角螺栓8.8s(规格型号:M12*40镀锌)248条(1元/条)、螺母(规格型号:M12镀锌)248条(0.3元/条)、内六角螺栓12.9s(规格型号:M24*80镀锌)248条(15元/条)、弹垫(规格型号:f24镀锌)248条(0.5元/条)、桥式称重传感器(规格型号:WZ-A-40t线长20米)64只(450元/只)、传感器压头(规格型号:WZ-A-40t)80只(10元/只)、铭牌31块(3.5元/块),支付配件损坏赔偿款312元,迟延履行金4449.88元,违约金3286.4元,诉讼费1697元,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5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故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