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财保15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西路龙军花园A1A2栋3单元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9952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779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779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