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72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9899952。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