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769号
原告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日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主要营业地在广州市白云区XXX路882号603房,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提交加盖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公章的场地使用证明,载明“我司为广州市白云区XXX路882号的物业管理单位。兹有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今在广州市白云区XXX路882号6楼603房办公”。
另查,被告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原注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XXX大厦10A-1、10B、10C-1,2017年5月20日变更为现址。原告提交加盖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大厦公章的证明,载明“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8月起在我大厦办公,该公司已于2017年2月搬离大厦”。
本院于2018年4月至5月间向被告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10C04邮寄诉讼材料,均由包某签收。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前往被告注册地实地查看,该地址由XX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被告并未在此办公。包某向本院陈述,其是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并非被告员工。因被告系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故其代被告签收诉讼材料。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东周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第10.3条约定,若经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即被告)公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调查,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出的证明显示,被告实际在广州市白云区XXX路882号6楼603房办公,本院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欣
人民陪审员杨江河
人民陪审员彭风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