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9执保83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西路龙军花园A1A2栋3单元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9952X。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77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元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