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西路龙军花园A1A2栋3单元2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六路深业泰然大厦10C0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深圳东周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若经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即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深圳市钰镌龙投资有限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7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