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东环路285号办公楼第六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7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6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01,772.9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427.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