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24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兴和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兴和县。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执行人: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法定代表人:张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和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网络查询、传统查控等各种调查手段,发现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雅尔
审判员 孙 平
审判员 邵晓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