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02民初3183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汇源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梁忠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云南识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玟,云南识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川县九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西段23号景华苑2-1-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周,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家其,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瑞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滟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