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执1534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84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在地从化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3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设计费40万元、并承担受理费3471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商铺若干,暂无法处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车位620个,因上述车位尚未办理确权手续,暂无法处理;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暂无法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84执15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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