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32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168号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955378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025房,组织机构代码23112125-6。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
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6922.33元及违约金,受理费375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到庭说明情况。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通知其到庭,无法联系被执行人。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为粤A×××××、粤A×××××汽车两辆,但无法找到上述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新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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