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145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五星村杜家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与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吉0202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保全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给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