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1457号
(2019)吉0202执保97号
申请人:***,男,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与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