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3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望云街510号吉林天然枫叶山庄10号多层住宅10幢3单元0302009室。
法定代表人:杜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宏,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道静,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然,男,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五星村杜家屯。
法定代表人:丛金贵,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深圳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才,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省佳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李会芳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