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2366号
原告:***,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市,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楼36层36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435499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光谷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7层A8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HQ0W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光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829083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武汉光谷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