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7089号
原告:武汉光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关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829083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美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与中林路交汇处凤凰SOHO2号楼1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9784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光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美利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光谷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光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