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7101民初448号
原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1。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某,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2,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收集证据需要,故自愿撤回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3元,由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