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华林林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992992917,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牛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水华林林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686066281K,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实际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郭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华林林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屋、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郭昀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莉
审 判 员 赵文山
审 判 员 逯周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 记 员 耿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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