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5执恢12号
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恢复执行后,依法向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元。2020年9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型号为800的箱变压器作价65000元折抵(2020)甘05执恢12号案件执行款35000元,剩余款30000元由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18日,双方对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天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天仲调字35号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天水渭滨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