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3943号
原告:吴江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41A,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士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利,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09732M,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方根源。
原告吴江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士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200元及利息损失(以87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开始业务合作,2018年2月1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2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1日,方根源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经双方核对,截至2018年2月11日,你方尚结欠吴江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砖价款计人民币87200元(大写捌仟柒佰贰佰元)。”
2018年9月8日19时07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士顺向手机号码为135××××8158的用户发送短信,内容为“方总,还欠我87200元,什么时候付,打电话也不接”,对方同日19时17分回复“张总你好!不好意思啊!刚刚手机放车里了、钱这个月肯定给你解决啊!”2018年10月31日11时04分,张士顺再次向手机号码为135××××8158的用户发送短信,内容为“方总,钱什么时候给我”,对方同日11时11分回复“前两天两张发票已经开出去了、应该10号前款子就能到了。”
2018年9月28日,张士顺与手机号码为135××××8158通话,张士顺说:“方总您好,打你电话,你也不接,兄弟这还有87200块钱,给我解决掉。”对方回复道:“我知道,我知道,我这段时间不在沈阳嘛,做一个酒店的装修,然后我们这两天要结款了,我来帮你安排一下,如果一次不行,我到时候帮你做两次,先付了5万,然后再付。”张士顺说:“钱也紧张嘛,帮帮忙好嘛,你估计什么时候?”对方回答道:“我们这两天在结账,在国庆节前对方会付一笔钱过来,我先帮你安排好不好?”张士顺说:“我这边钱还是前年的,还有87200元。”
另查明,在支付宝客户端中搜索手机号码为“135××××8158”的用户,名称显示为“**建筑装饰(方*源)”。
庭审中,**公司陈述,**公司向方根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供应混凝土砖,按照**公司的要求送往不同的工地;因为方根源书写时出现笔误,将87200元的大写金额误写成了“捌仟柒佰贰佰元”,实际应当是“捌万柒仟贰佰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本院查询的支付宝用户信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被告**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庭审陈述与本院查询的“135××××8158”手机号码用户信息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方根源于2018年2月11日向原告**公司出具对账单,虽然结欠金额的数字与大写金额不对应,但后续原告**公司以短信及电话方式与方根源沟通,均表明欠款金额为“87200元”,方根源亦曾承诺“先付50000元”,与对账单中显示的87200元的金额相印证,且“捌仟柒佰贰佰元”的书写内容本身就不符合一般认知,故本院依法确认本案诉争的金额为87200元。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因被告**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及施工、工程预算、各类工程建设及建筑材料销售,方根源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结合原告**公司的庭审陈述,本案混凝土砖买卖业务发生在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依法确认系方根源代表被告**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公司货款87200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公司理应于确认结欠货款当日支付所欠款项,拖欠不付,实属不当,故本院对于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87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未及时支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已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告的利息损失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4元,由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范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小菊
书 记 员  潘 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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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后,请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告知对方当事人已自动履行,或与案件原承办人联系,以便法院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防止对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执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存在诉讼保全的情况,也便于法院及时采取解除保全措施。
本案联系人:范君联系电话:0512-6318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