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恢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5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河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2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4982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498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2022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2执恢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坤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