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4529号
申请执行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85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59元,执行费329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无足额财产,现已将其账户冻结;在房屋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已向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限制。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佳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