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1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3年3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身份证号码:62010319********。
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谷区平安镇河湾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11767735678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甘肃平安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工程款460146.23元、案件受理费2002.5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天
审判员 **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