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3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四股桥乡十七都村。
法定代表人:郑永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智博石油替代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文成镇国道以北固德能源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智博石油替代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智博石油替代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向本院书面提交了财产报告书,报告其所有财产已全部抵押给了上饶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保险、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玉山县冰溪镇国道以北“固德能源”以西【土地证号为:(2014)066号、0**】的土地,但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江西智博石油替代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2187.24元,已执行0元,尚有402187.24元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姚永富
审判员 徐继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