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3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四股桥乡十七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68093555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222X(1/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永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3执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